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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署
转发渤轻集团纪委纪检监察信息第19期
2016-05-18 16:01   审核人:
【运用好“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专题】

   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各级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应当坚守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越轨、不出界。《中国纪检监察》第9期专题进行了解读,从本期开始,本刊将摘要刊登解读系列文章,便于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干部学习,不断提高把握政策能力。

解读之1

四种形态”体现的是“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

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无数案例中抽象出来的“四种形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和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四种形态”立足“全面”,着眼的是整个“森林”的健康。落实“四种形态”,既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管住大多数,守护整个“森林”,又坚决处理严重违纪的少数和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果断“治病树”、“拔烂树”,纯洁队伍、净化“森林”,这是事关党的事业发展和肌体健康的长远战略性考量。

“四种形态”体现“从严”,对应的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过去纪法不分、混淆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纪律要求摘出来,重新整合,在法律底线前面,用“四种形态”为党员干部设立几道防线,一步步提醒、一步步警示,建立“警戒区”“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一下子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这表明,实践“四种形态”不是放松约束,而是对党员干部要求更严,监督执纪力度更大。

“四种形态”既严于治标又指向治本,体现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四种形态”中,第一、二种形态对于有苗头倾向或轻微违纪者,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及时“拉一把”,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其自觉遵守纪律,防止犯更大的错误,更多体现党组织的关心爱护;第三、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或涉嫌违法者,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以当头棒喝,强化“不敢”,既抢救“病人”又形成强大震慑。“四种形态”是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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