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运用8种方式问责420名党员领导干部
2015年以来,天津市把责任追究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采取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履责谈话、书面检查和民主生活会问责严等8种问责方式,严肃追究了420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形态。形态之一: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主动承担责任的,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比如,和平区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石季壮因严重违纪被查处后,和平区区委书记薛新立,原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卫克武,深刻反思,主动查找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自我批评。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市纪委领导同志对薛新立、卫克武二位同志进行约谈,并警示提醒。形态之二: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比如,静海区文化馆党支部书记、馆长王宝红因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静海区文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洪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王宝强被诫勉谈话。形态之三:对于履行“两个责任”缺失,情节较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比如,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张广伟因下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买卖现货黄金、白银共计906万余元,履行主体责任缺失,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二、“清单定责、约谈明责、检查督责、倒查追责”四措并举抓清单落实。措施之一:细化定责,建立责任清单。市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细分为6类49项具体责任,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干不好怎么办”。措施之二:约谈明责,层层传导压力。建立市、区县、街镇三级约谈机制,带着问题线索、结合宣讲、结合查办案件进行约谈明责。2015年以来,市委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区县委书记34人次、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96人次;市纪委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区县委书记、区县纪委书记、市直部门派驻纪检组组长194人次;16个区县委书记约谈乡镇党委、街党工委书记288人次;16各区县纪委书记约谈乡镇党委、街党工委书记289人次。措施之三:述职评责,自觉接受监督。市委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述职和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当中,都加入履行主体责任的内容,市委“五人小组”现场点评。措施之四:倒查追责,用好问责利器。重点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等问题强化问责,涉及“四风”问题问责追究272人,占64.8%。建立完善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80起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持续释放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三、突出抓好“一案双查”,重点做到“八个必追”。明确规定对于8种情形必须“一案双查”、倒查追责:发生《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顶风违纪“四风”问题的;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反馈和移交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二起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或连续二年发生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人及以上因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其他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天津市纪委)